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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版品、視聽服務業進入中國障礙」 現況調查
2007-04-24
查中國對外國服務業提供出版品或特定家用視聽娛樂產品之配銷服務採取下列限制措施:
‧中國指定所有進口的書籍、期刊、電影、音樂及錄影帶等產品,必須經由指定的國營企業辦理進口,此一限制大大縮限外國 公司調貨進貨與銷售的空間。
‧對於出版品和家用視聽娛樂產品之配銷服務限制過嚴,甚至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僅仍參與少數刊物或影音產品之發行,且相關規定似乎對於不同的國家還有不同的作法。
鑒於中國上述限制措施有違其入會承諾,並影響美國業者之利益,決定於96 年 4 月 10 日正式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述之指控,並要求與中國在 WTO 架構下進行雙邊諮商。另依據爭端解決瞭解書第 4 條第 11 項規定,與諮商案件具備實質貿易利益之其他會員,得於諮商請求分送會員後 10 日內,將其欲參加諮商之意願,書面通知當事國會員及爭端解決機構;倘獲被要求諮商之會員同意,將可參加本案當事國所舉行之諮商。
為瞭解臺灣在本案之實質貿易利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欲評估我國出版品或視聽產品之配銷服務業者在中國市場之布局與競爭力、中國前揭限制對我相關服務業者之影響,以及是否有必要參加本案之諮商。
‧中國指定所有進口的書籍、期刊、電影、音樂及錄影帶等產品,必須經由指定的國營企業辦理進口,此一限制大大縮限外國 公司調貨進貨與銷售的空間。
‧對於出版品和家用視聽娛樂產品之配銷服務限制過嚴,甚至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僅仍參與少數刊物或影音產品之發行,且相關規定似乎對於不同的國家還有不同的作法。
鑒於中國上述限制措施有違其入會承諾,並影響美國業者之利益,決定於96 年 4 月 10 日正式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述之指控,並要求與中國在 WTO 架構下進行雙邊諮商。另依據爭端解決瞭解書第 4 條第 11 項規定,與諮商案件具備實質貿易利益之其他會員,得於諮商請求分送會員後 10 日內,將其欲參加諮商之意願,書面通知當事國會員及爭端解決機構;倘獲被要求諮商之會員同意,將可參加本案當事國所舉行之諮商。
為瞭解臺灣在本案之實質貿易利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欲評估我國出版品或視聽產品之配銷服務業者在中國市場之布局與競爭力、中國前揭限制對我相關服務業者之影響,以及是否有必要參加本案之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