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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2009-05-26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文貳字第0982115160-1號令訂定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生效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臺灣現代文學作品的外譯出版,推動國際文學交流,並強化我國之國際形象與能見度,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國內外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出版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或文學相關團體。

三、 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一) 補助原則:

  以翻譯出版臺灣現代文學作品或文學研究論著為主,且能以國外為主要發行地區。

(二) 補助項目:

  以補助著作權授權、翻譯、審訂、印製等經費項目為限,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

(三) 補助金額:

   每部譯作以新臺幣六十萬元(含稅)為上限。每件申請案之實際補助金額,視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本會年度預算,由評審小組審議,並經本會首長核定之。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期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未來兩年內完成之執行計畫。

(二) 申請文件(如附件一):

1、 申請表。

2、 計畫書,內容應含以下資料:

(1) 翻譯出版理由或重要性。

(2) 擬譯書目(若為選集,應包含完整目錄)。

(3) 作者、譯者或編者履歷(若有編輯委員會,應提供其成員名單及簡歷)。

(4) 國外出版單位簡介。

(5) 工作進度表。

(6) 出版經費預算表。

(7) 行銷推廣之規劃構想。

(8) 著作權人授權翻譯出版之相關文件。

(9) 國外出版單位同意出版之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10) 原著十分之一之試譯章節及對應之中文原文。

(三) 申請方式:

1、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本會第二處(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六樓,電話:八八六-二-二三四三四一○五),並註明「中書外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文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文件應備十份以供審查。

3、 申請單位送件時應備齊相關文件,其所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接受補正。

4、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恕不退件。

五、 評審作業:

(一) 本會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 評審委員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三) 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六、 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及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七、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應註明是否同時獲得或申請其他公、私單位財務補助;已獲本會附屬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獎)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獲補助單位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三) 獲補助單位應於譯作出版後,無償提供本會每部五十冊;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所授權之人於譯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任何利用。

(四) 獲補助單位應於譯作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贊助出版」等中、外文字樣;再版時,亦應載明。

(五)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 獲補助之計畫尚未結案前,不得提出其他申請案,亦不得以其他名義提出申請。

(七) 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會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單位與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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