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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禁書?誰來告訴我?」座談會
2009-06-09
主辦單位: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北書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上單位均依單位名稱筆劃數排序)
活動宗旨:為縮減出版業者及警察、行政單位雙方對「限制級出版品」與「猥褻出版品」的認知差距,兼顧司法、行政單位執法原則與出版、通路業者之合法權益,本會特辦理講座暨座談會活動,並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講師,協助出版業者了解「限制級出版品」與「猥褻出版品」在法理及管理實務上的差異,並透過座談活動,使出版相關業者與政府主管單位就出版品管理實務工作進行意見交流。
活動日期:98年6月26日(週五)
活動時間:下午13:50~17:00
活動地點: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0F國際會議廳
活動參與人員:預定邀請參與座談會之單位及個人:
一、政府機構: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立法院吳育昇立法委員(內政委員會)、吳清池立法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洪秀柱立法委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孫大千立法委員(財政委員會)等
二、出版相關單位:
各大出版公協會代表、出版業者、經銷通路業者、末端租售業者、超商通路業者
三、一般社會大眾:
對出版品分級及管理法規有興趣之個人。(活動以出版業者為主,民眾參與名額有限)
座談會討論主題:
一、現行與「限制級出版品」相關之行政規定:
(一)法源與行政命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
第26條、27條、第30條第12款及第55條、第58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
(二)「限制級出版品」在法律上的定位
「限制級出版品」是合法?還是非法?
(三)「限制級出版品」的認定原則
如何進行分級?分級原則為何?
是否有可供諮詢參考的專業團體?專業團體的意見,效力為何?
(四)針對「限制級出版品」的管理措施
出版社的分級與管理作為。
經銷商及末端租售業者的管理措施。
二、《刑法》第235條軟蕊、硬蕊猥褻資訊之管理、查處:
(一)軟蕊、硬蕊猥褻資訊之區別
參考法規:大法官釋字第407號、第617號文
(二)員警取締猥褻資訊之行政指導原則:
警察單位查處猥褻資訊暫定二原則:內政部警政署95.11.2函及97.8.19函
(三)何謂「適當之隔絕措施」?
張貼警語、警告標示?專區、專櫃?獨立隔絕之空間?
(四)是否有更明確可供業者依循的「適當之隔絕措施」?
現行其他相關法規是否可供參考?
應由誰規範「適當之隔絕措施」?
出版相關業者之實務意見是否應列入參考?
指導單位: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北書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上單位均依單位名稱筆劃數排序)
活動宗旨:為縮減出版業者及警察、行政單位雙方對「限制級出版品」與「猥褻出版品」的認知差距,兼顧司法、行政單位執法原則與出版、通路業者之合法權益,本會特辦理講座暨座談會活動,並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講師,協助出版業者了解「限制級出版品」與「猥褻出版品」在法理及管理實務上的差異,並透過座談活動,使出版相關業者與政府主管單位就出版品管理實務工作進行意見交流。
活動日期:98年6月26日(週五)
活動時間:下午13:50~17:00
活動地點: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0F國際會議廳
活動參與人員:預定邀請參與座談會之單位及個人:
一、政府機構: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立法院吳育昇立法委員(內政委員會)、吳清池立法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洪秀柱立法委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孫大千立法委員(財政委員會)等
二、出版相關單位:
各大出版公協會代表、出版業者、經銷通路業者、末端租售業者、超商通路業者
三、一般社會大眾:
對出版品分級及管理法規有興趣之個人。(活動以出版業者為主,民眾參與名額有限)
座談會討論主題:
一、現行與「限制級出版品」相關之行政規定:
(一)法源與行政命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
第26條、27條、第30條第12款及第55條、第58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
(二)「限制級出版品」在法律上的定位
「限制級出版品」是合法?還是非法?
(三)「限制級出版品」的認定原則
如何進行分級?分級原則為何?
是否有可供諮詢參考的專業團體?專業團體的意見,效力為何?
(四)針對「限制級出版品」的管理措施
出版社的分級與管理作為。
經銷商及末端租售業者的管理措施。
二、《刑法》第235條軟蕊、硬蕊猥褻資訊之管理、查處:
(一)軟蕊、硬蕊猥褻資訊之區別
參考法規:大法官釋字第407號、第617號文
(二)員警取締猥褻資訊之行政指導原則:
警察單位查處猥褻資訊暫定二原則:內政部警政署95.11.2函及97.8.19函
(三)何謂「適當之隔絕措施」?
張貼警語、警告標示?專區、專櫃?獨立隔絕之空間?
(四)是否有更明確可供業者依循的「適當之隔絕措施」?
現行其他相關法規是否可供參考?
應由誰規範「適當之隔絕措施」?
出版相關業者之實務意見是否應列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