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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艺文產业补助作业要点
2008-05-20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为扶植优质及具有潜力之艺文產业业者,促成艺文產业之跨界合作,提升艺文產业发展品质及竞争力,特订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艺文產业补助作业要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补助:
(一)第一类:於国内登记立案且从事艺文產业之法人或以独资、合伙方式经營之事业体,办理研发、行销、推广等相关费用。
(二)第二类:於国内登记立案且不限行业别之法人或以独资、合伙方式经營之事业体,以我国艺文工作者之创作或品牌为元素,进行產品设计開发、加值运用所需取得授权之费用,以促进艺文元素之跨界流通。授权单位不得为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

每年度原则补助第一类及第二类各5案,每案补助上限以200万元为原则,惟实际补助名额及经费依预算金额及审查结果调整。申请時间自97年5月6日起至6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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