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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在大陸地區出版之臺灣地區著作
2008-08-18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七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第廿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三十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7年2月25日陸文字第0970001669號函核定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灣地區著 作人授權大陸地區出版社(不含港、澳地區)出版發行圖書,以反映臺灣地區學術及社會發展經驗,加強大陸民眾對臺灣地區之認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為臺灣地區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每位申請人每年以申請二案為限,合作著作需由合作著作人共同提出申請。
三、申請獎助之著作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作者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為十萬字以上之中文著作。
(三)寫作完竣(含已在臺灣地區出版或未出版著作)且未於大陸地區出版發行者或已在大陸地區發行兩年以內者。
(四)內容為人文社會科學類專著或有關臺灣史地、人民生活之論述。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海外學人著作得專案審定,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四、本獎助每年辦理一次,於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獎助之著作(預訂在大陸出版之稿件或已在大陸出版之版本)三份。
(三)民間機構申請時應附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接受委託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五)經轉讓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應附轉讓契約書影本。
六、審查方式: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七、本獎助分甲、乙兩級。獎助額度:
(一)甲級:單本著作每本獎助新臺幣十萬元。套書依冊數獎助,但每套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乙級:單本著作每本獎助新臺幣七萬元。套書依冊數獎助,但每套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獎助經費由本會依有關法規扣繳受獎助人之所得稅。
八、經核定獎助,已在大陸地區出版者,申請人應憑領據向本會請款;尚未在大陸地區出版者,申請人應檢附在大陸地區出版版本著作二冊(套)及領據向本會請款。
經核定獎助尚未於大陸地區出版之著作,在大陸出版版本與申請獎助稿件內容有顯著差異者,本會得酌予刪減獎助金額;完全不符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九、經核定獎助尚未於大陸地區出版之著作,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未正式於大陸地區出版發行者,應撤銷獎助。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第廿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三十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7年2月25日陸文字第0970001669號函核定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灣地區著 作人授權大陸地區出版社(不含港、澳地區)出版發行圖書,以反映臺灣地區學術及社會發展經驗,加強大陸民眾對臺灣地區之認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為臺灣地區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每位申請人每年以申請二案為限,合作著作需由合作著作人共同提出申請。
三、申請獎助之著作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作者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為十萬字以上之中文著作。
(三)寫作完竣(含已在臺灣地區出版或未出版著作)且未於大陸地區出版發行者或已在大陸地區發行兩年以內者。
(四)內容為人文社會科學類專著或有關臺灣史地、人民生活之論述。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海外學人著作得專案審定,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四、本獎助每年辦理一次,於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獎助之著作(預訂在大陸出版之稿件或已在大陸出版之版本)三份。
(三)民間機構申請時應附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接受委託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五)經轉讓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應附轉讓契約書影本。
六、審查方式: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七、本獎助分甲、乙兩級。獎助額度:
(一)甲級:單本著作每本獎助新臺幣十萬元。套書依冊數獎助,但每套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乙級:單本著作每本獎助新臺幣七萬元。套書依冊數獎助,但每套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獎助經費由本會依有關法規扣繳受獎助人之所得稅。
八、經核定獎助,已在大陸地區出版者,申請人應憑領據向本會請款;尚未在大陸地區出版者,申請人應檢附在大陸地區出版版本著作二冊(套)及領據向本會請款。
經核定獎助尚未於大陸地區出版之著作,在大陸出版版本與申請獎助稿件內容有顯著差異者,本會得酌予刪減獎助金額;完全不符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九、經核定獎助尚未於大陸地區出版之著作,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未正式於大陸地區出版發行者,應撤銷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