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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九十八年第2梯次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
2009-05-21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70421040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80420372Z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輔導出版事業定期發行優良刊物,以厚植國內漫畫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
三、 補助漫畫刊物之發行期間及補助額度
(一)第一梯次: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定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第二梯次: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定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二)補助金額度及補助金上限: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案所載發行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四、 補助之定期漫畫刊物應具要件
(一)漫畫刊物內容,為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所創作者,不得少於總頁數百分之三十。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須用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且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五)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六)得刊登廣告。但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五、 評審小組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為審核本要點補助金申請案,得設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代表人一人及本局遴聘漫畫專業學者、專家、出版業界代表人士四人至六人組成,並由本局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
(二)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三)申請企畫案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五)第(三)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六)評選項目及權重:
1.每期發行之漫畫刊物主題計畫(30%)
2.漫畫行銷計畫 (30%)
3.補助漫畫刊物發行經費總預算(含各項支出預算科目
明細及價格)(20%)
4.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20%)
(七)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比率,由本局核定公告之。
六、申請者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企畫案(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
1.前點第(六)款評選項目之說明。
2.漫畫刊物名稱、刊期、每期企畫大綱及每期預估發行量。
3.申請補助漫畫刊物最近一期將出版之樣書(其頁數不得少於總頁數三分之一)。
(三)申請者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企畫案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
(二)申請方式:
以付郵遞送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申請期限者,概不予受理。
八、企畫案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案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案執行,企畫案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九、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所載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結案報告十份(含獲補助發行之漫畫刊物每期2本)、獲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每期創作者國籍別及發行量證明文件、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聲明書、領款收據、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得以實際支用單據影本及經費明細表代之)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十、獲補助定期漫畫實際發行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企畫案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企畫案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總經費乘以本局核定之補助比率核算。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二)依第九點交付之漫畫刊物經本局審核認為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未經本局許可變更企畫案者。
(四)未於第九點核定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申請核撥補助金核撥者,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文件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二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五)獲補助之企畫案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之情形者。
十二、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建議名單於本補助經費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本局應不予核定。
(二)經本局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相關補助。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70421040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80420372Z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輔導出版事業定期發行優良刊物,以厚植國內漫畫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
三、 補助漫畫刊物之發行期間及補助額度
(一)第一梯次: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定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第二梯次: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定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二)補助金額度及補助金上限: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案所載發行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四、 補助之定期漫畫刊物應具要件
(一)漫畫刊物內容,為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所創作者,不得少於總頁數百分之三十。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須用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且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五)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六)得刊登廣告。但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五、 評審小組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為審核本要點補助金申請案,得設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代表人一人及本局遴聘漫畫專業學者、專家、出版業界代表人士四人至六人組成,並由本局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
(二)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三)申請企畫案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五)第(三)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六)評選項目及權重:
1.每期發行之漫畫刊物主題計畫(30%)
2.漫畫行銷計畫 (30%)
3.補助漫畫刊物發行經費總預算(含各項支出預算科目
明細及價格)(20%)
4.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20%)
(七)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比率,由本局核定公告之。
六、申請者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企畫案(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
1.前點第(六)款評選項目之說明。
2.漫畫刊物名稱、刊期、每期企畫大綱及每期預估發行量。
3.申請補助漫畫刊物最近一期將出版之樣書(其頁數不得少於總頁數三分之一)。
(三)申請者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企畫案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
(二)申請方式:
以付郵遞送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申請期限者,概不予受理。
八、企畫案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案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案執行,企畫案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九、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所載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結案報告十份(含獲補助發行之漫畫刊物每期2本)、獲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每期創作者國籍別及發行量證明文件、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聲明書、領款收據、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得以實際支用單據影本及經費明細表代之)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十、獲補助定期漫畫實際發行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企畫案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企畫案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總經費乘以本局核定之補助比率核算。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二)依第九點交付之漫畫刊物經本局審核認為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未經本局許可變更企畫案者。
(四)未於第九點核定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申請核撥補助金核撥者,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文件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二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五)獲補助之企畫案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之情形者。
十二、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建議名單於本補助經費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本局應不予核定。
(二)經本局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相關補助。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