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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王子的著作财產权問题
2004-03-03
一、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產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也就是说如著作之著作财產权消灭,即属公共财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先予叙明。

二、所谓「利用」包括「改作」之情形,而「改作」系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著作权法规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衍生著作之保护,对原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所以任何人对属於公共财產性质之著作,均可予以改作,該改作之人对改作后之衍生著作,於创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权。

三、小王子一书如果确如您所言,作者已死亡逾六十年,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逾著作权保护期间,而属公共财產,则任何人均可将原文之”小王子”一书翻译为其他语文,无须徵得任何人之同意。

四、任何公司如主张該公司尚拥有小王子一书之著作财產权,建议您可与該公司联系说明,該”小王子”一书之著作财產权业已消灭,任何人均得利用。

五、又著作权系属私权,著作是否因其著作财產权消灭而成为公共财產,涉及具体個案事实之认定,如有争议時,仍有待司法机关之裁判。又具体争讼事件中,能主张保护者,以「著作财產权人」或「专属被授权人」为限,至於「非专属被授权人」(例如一般之出版公司、发行商),则不在此限,故建议在与宣称有权利人洽商時,宜请对方提出确为「著作财產权人」或「专属被授权人」之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本身之权益。

六、以上说明,请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款、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七、本局【著作权资料检索系统】已上载本局网站(http:/www. 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参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权业务专責机关历年所作法令解释,欢迎检索参考,本案如尚有疑义,可迳电(○二)二七三八○○○七转四○○四与本局著作权组(二科)联系。

经济部智慧财產局 敬上 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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