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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版品、视听服务业进入中国障碍」 现况调查
2007-04-24
查中国对外国服务业提供出版品或特定家用视听娱乐產品之配销服务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 中国指定所有进口的书籍、期刊、电影、音乐及录影带等產品,必须经由指定的国營企业办理进口,此一限制大大缩限外国 公司调货进货与销售的空间。
・ 对於出版品和家用视听娱乐產品之配销服务限制過严,甚至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仅仍参与少数刊物或影音產品之发行,且相关规定似乎对於不同的国家还有不同的作法。
鉴於中国上述限制措施有违其入会承诺,并影响美国业者之利益,决定於96 年 4 月 10 日正式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述之指控,并要求与中国在 WTO 架构下进行双边谘商。另依据争端解决了解书第 4 条第 11 项规定,与谘商案件具备实质贸易利益之其他会员,得於谘商请求分送会员后 10 日内,将其欲参加谘商之意願,书面通知当事国会员及争端解决机构;倘获被要求谘商之会员同意,将可参加本案当事国所举行之谘商。
为了解台湾在本案之实质贸易利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欲评估我国出版品或视听產品之配销服务业者在中国市场之布局与竞争力、中国前揭限制对我相关服务业者之影响,以及是否有必要参加本案之谘商。
・ 中国指定所有进口的书籍、期刊、电影、音乐及录影带等產品,必须经由指定的国營企业办理进口,此一限制大大缩限外国 公司调货进货与销售的空间。
・ 对於出版品和家用视听娱乐產品之配销服务限制過严,甚至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仅仍参与少数刊物或影音產品之发行,且相关规定似乎对於不同的国家还有不同的作法。
鉴於中国上述限制措施有违其入会承诺,并影响美国业者之利益,决定於96 年 4 月 10 日正式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述之指控,并要求与中国在 WTO 架构下进行双边谘商。另依据争端解决了解书第 4 条第 11 项规定,与谘商案件具备实质贸易利益之其他会员,得於谘商请求分送会员后 10 日内,将其欲参加谘商之意願,书面通知当事国会员及争端解决机构;倘获被要求谘商之会员同意,将可参加本案当事国所举行之谘商。
为了解台湾在本案之实质贸易利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欲评估我国出版品或视听產品之配销服务业者在中国市场之布局与竞争力、中国前揭限制对我相关服务业者之影响,以及是否有必要参加本案之谘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