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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奖助在大陆地区出版之台湾地区著作
2008-08-18
民国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七次管理委员会议通過
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第廿四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三十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十四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会委员会议修正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民国97年2月25日陆文字第0970001669号函核定
一、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台湾地区著 作人授权大陆地区出版社(不含港、澳地区)出版发行图书,以反映台湾地区学术及社会发展经验,加强大陆民众对台湾地区之认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人应为台湾地区著作人或著作财產权人,每位申请人每年以申请二案为限,合作著作需由合作著作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奖助之著作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作者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二)为十万字以上之中文著作。
(三)写作完竣(含已在台湾地区出版或未出版著作)且未於大陆地区出版发行者或已在大陆地区发行两年以内者。
(四)内容为人文社会科学类专著或有关台湾史地、人民生活之论述。
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海外学人著作得专案审定,不受前项第一款之限制。
四、本奖助每年办理一次,於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
五、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请奖助之著作(预订在大陆出版之稿件或已在大陆出版之版本)三份。
(三)民间机构申请時应附公司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四)接受委托代为申请者应附委托书。
(五)经转让取得著作财產权者应附转让契约书影本。
六、审查方式:由本会聘请专家学者进行审查。
七、本奖助分甲、乙两级。奖助额度:
(一)甲级:单本著作每本奖助新台币十万元。套书依册数奖助,但每套不超過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乙级:单本著作每本奖助新台币七万元。套书依册数奖助,但每套不超過新台币二十万元。
前项奖助经费由本会依有关法规扣缴受奖助人之所得税。
八、经核定奖助,已在大陆地区出版者,申请人应凭领据向本会请款;尚未在大陆地区出版者,申请人应检附在大陆地区出版版本著作二册(套)及领据向本会请款。
经核定奖助尚未於大陆地区出版之著作,在大陆出版版本与申请奖助稿件内容有显著差异者,本会得酌予删减奖助金额;完全不符者本会得撤销奖助。
九、经核定奖助尚未於大陆地区出版之著作,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内未正式於大陆地区出版发行者,应撤销奖助。
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第廿四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第三十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十四次管理委员会议修正 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会委员会议修正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民国97年2月25日陆文字第0970001669号函核定
一、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台湾地区著 作人授权大陆地区出版社(不含港、澳地区)出版发行图书,以反映台湾地区学术及社会发展经验,加强大陆民众对台湾地区之认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人应为台湾地区著作人或著作财產权人,每位申请人每年以申请二案为限,合作著作需由合作著作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奖助之著作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作者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二)为十万字以上之中文著作。
(三)写作完竣(含已在台湾地区出版或未出版著作)且未於大陆地区出版发行者或已在大陆地区发行两年以内者。
(四)内容为人文社会科学类专著或有关台湾史地、人民生活之论述。
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海外学人著作得专案审定,不受前项第一款之限制。
四、本奖助每年办理一次,於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
五、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请奖助之著作(预订在大陆出版之稿件或已在大陆出版之版本)三份。
(三)民间机构申请時应附公司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四)接受委托代为申请者应附委托书。
(五)经转让取得著作财產权者应附转让契约书影本。
六、审查方式:由本会聘请专家学者进行审查。
七、本奖助分甲、乙两级。奖助额度:
(一)甲级:单本著作每本奖助新台币十万元。套书依册数奖助,但每套不超過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乙级:单本著作每本奖助新台币七万元。套书依册数奖助,但每套不超過新台币二十万元。
前项奖助经费由本会依有关法规扣缴受奖助人之所得税。
八、经核定奖助,已在大陆地区出版者,申请人应凭领据向本会请款;尚未在大陆地区出版者,申请人应检附在大陆地区出版版本著作二册(套)及领据向本会请款。
经核定奖助尚未於大陆地区出版之著作,在大陆出版版本与申请奖助稿件内容有显著差异者,本会得酌予删减奖助金额;完全不符者本会得撤销奖助。
九、经核定奖助尚未於大陆地区出版之著作,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内未正式於大陆地区出版发行者,应撤销奖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