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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补助发行数位出版品作业要点
2009-03-17
98年2月25日新版二字第0980420118Z号令发布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我国出版產业升级,鼓励出版事业发行优良数位出版品,以加速数位内容產业发展,并建立示范性指标,活络数位出版市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数位出版品定义:本要点所称数位出版品,指将图像、字元、影像、语音等内容,以数位处理或数位形式(含以电子化流通方式)呈现之出版品,包括由现有实体直接转换或原生之数位出版品,并经由电脑网路或实体通路等管道公開发行者。
三、第一点所称示范性指标,指有助出版品数位化水准之提升、具有数位型态之创意性產品、能改善出版事业(含体系)之体质与竞争力、有助於数位出版体系之形成,并營造產业总体竞争力。
四、补助对象:
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新闻纸、杂志、图书出版事业。但政府及公營事业机构发行之数位出版品或同一企画案已接受其他政府机关补助者,均不得依本要点申请补助。
五、补助名额及金额:
五名至八名,每名新台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六、评审作业:
由本局遴聘专业人士五人至七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責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车马费。
评审委员会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员於审查申请案件時,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评审委员会评审時,应审酌企画书是否能达到「建立示范性指标」之目的,并就申请案进行关键评估指标(KPI)之审议。
七、签约:
获得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於收到本局通知后一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届期未完成签约者,本局应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合约书由本局另定之。
八、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分别核拨半数之方式为之。
(一)第一阶段: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於签约日起三十天内,检具第一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统一发票(或收据)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
逾期未提出第一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或虽依限提出申请,但申请文件有欠缺,经本局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补正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阶段:
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於本局核拨第一阶段补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内,检送结案报告书、第二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统一发票(或收据)、经费收支明细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
前项所称结案报告书,其内容除应叙明专案执行状况外,尚应包括对数位出版產业衍生之绩效与成果之说明。
(三)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无法於前款第一项规定期间内完成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時,应於第二阶段补助金申请期间届满一個月前,以书面具陈理由及拟采取之应变措施,向本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为一個月,且以一次为限。
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无前项情形,逾期未提出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或虽依限提出申请,但申请文件有欠缺,经本局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文件仍不全者或本局不同意展期者,本局得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已受领第一阶段补助金者,并应於资格废止之日起一個月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
九、违反规定之处置:
(一)以虚伪不实文件、资料及记载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本局应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资格并解除合约,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无条件缴回其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本局已拨付补助总额之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二)经本局查证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有违法、违约或违反本要点情事者,本局应废止或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资格并解除合约,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已拨付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三)经本局废止或撤销受领本补助金资格之出版事业,自废止或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补助发行数位出版品之相关补助。
十、为协助推动数位出版,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提供获补助之成果,并配合政府规劃办理数位出版推广活动。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十二、报名须知及报名表由本局另定之。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我国出版產业升级,鼓励出版事业发行优良数位出版品,以加速数位内容產业发展,并建立示范性指标,活络数位出版市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数位出版品定义:本要点所称数位出版品,指将图像、字元、影像、语音等内容,以数位处理或数位形式(含以电子化流通方式)呈现之出版品,包括由现有实体直接转换或原生之数位出版品,并经由电脑网路或实体通路等管道公開发行者。
三、第一点所称示范性指标,指有助出版品数位化水准之提升、具有数位型态之创意性產品、能改善出版事业(含体系)之体质与竞争力、有助於数位出版体系之形成,并營造產业总体竞争力。
四、补助对象:
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新闻纸、杂志、图书出版事业。但政府及公營事业机构发行之数位出版品或同一企画案已接受其他政府机关补助者,均不得依本要点申请补助。
五、补助名额及金额:
五名至八名,每名新台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六、评审作业:
由本局遴聘专业人士五人至七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責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车马费。
评审委员会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员於审查申请案件時,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评审委员会评审時,应审酌企画书是否能达到「建立示范性指标」之目的,并就申请案进行关键评估指标(KPI)之审议。
七、签约:
获得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於收到本局通知后一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届期未完成签约者,本局应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合约书由本局另定之。
八、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分别核拨半数之方式为之。
(一)第一阶段: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於签约日起三十天内,检具第一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统一发票(或收据)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
逾期未提出第一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或虽依限提出申请,但申请文件有欠缺,经本局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补正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阶段:
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於本局核拨第一阶段补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内,检送结案报告书、第二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统一发票(或收据)、经费收支明细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
前项所称结案报告书,其内容除应叙明专案执行状况外,尚应包括对数位出版產业衍生之绩效与成果之说明。
(三)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无法於前款第一项规定期间内完成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時,应於第二阶段补助金申请期间届满一個月前,以书面具陈理由及拟采取之应变措施,向本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为一個月,且以一次为限。
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无前项情形,逾期未提出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或虽依限提出申请,但申请文件有欠缺,经本局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文件仍不全者或本局不同意展期者,本局得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已受领第一阶段补助金者,并应於资格废止之日起一個月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
九、违反规定之处置:
(一)以虚伪不实文件、资料及记载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本局应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资格并解除合约,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无条件缴回其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本局已拨付补助总额之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二)经本局查证获补助之出版事业有违法、违约或违反本要点情事者,本局应废止或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资格并解除合约,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已拨付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三)经本局废止或撤销受领本补助金资格之出版事业,自废止或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补助发行数位出版品之相关补助。
十、为协助推动数位出版,获补助之出版事业应提供获补助之成果,并配合政府规劃办理数位出版推广活动。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十二、报名须知及报名表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