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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中书外译出版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2009-05-26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中书外译出版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98年5月22日文贰字第0982115160-1号令订定自中华民国98年8月1日生效

一、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藉由台湾现代文学作品的外译出版,推动国际文学交流,并强化我国之国际形象与能见度,特订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中书外译出版计画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 补助对象:

   国内外合法登记或立案之出版单位、学术研究机构或文学相关团体。

三、 补助原则、项目及金额:

(一) 补助原则:

  以翻译出版台湾现代文学作品或文学研究论著为主,且能以国外为主要发行地区。

(二) 补助项目:

  以补助著作权授权、翻译、审订、印制等经费项目为限,不包含获补助单位之人事与行政管理费。

(三) 补助金额:

   每部译作以新台币六十万元(含税)为上限。每件申请案之实际补助金额,视申请计画所需经费及本会年度预算,由评审小组审议,并经本会首长核定之。

四、 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一) 申请期间: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未来两年内完成之执行计画。

(二) 申请文件(如附件一):

1、 申请表。

2、 计画书,内容应含以下资料:

(1) 翻译出版理由或重要性。

(2) 拟译书目(若为选集,应包含完整目录)。

(3) 作者、译者或编者履历(若有编辑委员会,应提供其成员名单及简历)。

(4) 国外出版单位简介。

(5) 工作进度表。

(6) 出版经费预算表。

(7) 行销推广之规劃构想。

(8) 著作权人授权翻译出版之相关文件。

(9) 国外出版单位同意出版之契约书或证明文件。

(10) 原著十分之一之试译章节及对应之中文原文。

(三) 申请方式:

1、 申请单位应於申请截止期限内,检附所有申请文件,以掛号邮寄本会第二处(台北市中正区北平东路三十之一号六楼,电话:八八六-二-二三四三四一○五),并注明「中书外译出版计画申请补助文件」。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请文件应备十份以供审查。

3、 申请单位送件時应备齐相关文件,其所检附之文件、资料不全者,视同资格不符,恕不接受补正。

4、 所有申请文件,不论通過与否,恕不退件。

五、 评审作业:

(一) 本会得遴聘相关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评审小组,审查申请文件及建议补助金额。

(二) 评审委员得就申请计画内容之適切性与效益性、经费编列之合理性等综合考量。

(三) 审查结果经本会核定后以书面通知各申请单位。

六、 拨款及核销:

  有关拨款与核销细节,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個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如附件二)及契约相关约定办理。

七、 注意事项:

(一) 申请单位应注明是否同時获得或申请其他公、私单位财务补助;已获本会附属机关或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补(奖)助者,本会不再重复补助;若於核定后查知該计画内容有重复补助之情事,本会将废止补助并限期追回补助款。

(二) 获补助单位应与本会签订契约,依约履行。

(三) 获补助单位应於译作出版后,无偿提供本会每部五十册;并同意无偿授权本会及所授权之人於译作之著作财產权存续期间内,为不限時间、地域、次数、方式之任何利用。

(四) 获补助单位应於译作明显处载明「中华民国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赞助出版」等中、外文字样;再版時,亦应载明。

(五) 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且不得任意变更用途。

(六) 获补助之计画尚未结案前,不得提出其他申请案,亦不得以其他名义提出申请。

(七) 获补助单位执行计画如有抄袭、剽窃或侵害他人权益等情事,应自负侵权責任,本会得废止补助,并追回已拨给之补助经费,且获补助单位与其负責人於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会之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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