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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禁书?谁来告诉我?」座谈会
2009-06-09
主办单位: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中华动漫出版同业协进会、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指导单位:行政院新闻局、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
协办单位:中华民国图书出版事业协会、中华民国图书发行协进会、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财团法人台北书展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唱片出版事业交流基金会、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以上单位均依单位名称笔劃数排序)
活动宗旨:为缩减出版业者及警察、行政单位双方对「限制级出版品」与「猥亵出版品」的认知差距,兼顾司法、行政单位执法原则与出版、通路业者之合法权益,本会特办理讲座暨座谈会活动,并邀请专业人士担任讲师,协助出版业者了解「限制级出版品」与「猥亵出版品」在法理及管理实务上的差异,并透過座谈活动,使出版相关业者与政府主管单位就出版品管理实务工作进行意见交流。
活动日期:98年6月26日(周五)
活动時间:下午13:50~17:00
活动地点:台北市立图书馆总馆10F国际会议厅
活动参与人员:预定邀请参与座谈会之单位及個人:
一、政府机构:
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立法院吴育升立法委员(内政委员会)、吴清池立法委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洪秀柱立法委员(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及孫大千立法委员(财政委员会)等
二、出版相关单位:
各大出版公协会代表、出版业者、经销通路业者、末端租售业者、超商通路业者
三、一般社会大众:
对出版品分级及管理法规有兴趣之個人。(活动以出版业者为主,民众参与名额有限)
座谈会讨论主题:
一、现行与「限制级出版品」相关之行政规定:
(一)法源与行政命令: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简称「儿少法」)
第26条、27条、第30条第12款及第55条、第58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以下简称「分级办法」)
(二)「限制级出版品」在法律上的定位
「限制级出版品」是合法?还是非法?
(三)「限制级出版品」的认定原则
如何进行分级?分级原则为何?
是否有可供谘询参考的专业团体?专业团体的意见,效力为何?
(四)针对「限制级出版品」的管理措施
出版社的分级与管理作为。
经销商及末端租售业者的管理措施。
二、《刑法》 第235条软蕊、硬蕊猥亵资讯之管理、查处:
(一)软蕊、硬蕊猥亵资讯之区别
参考法规:大法官释字第407号、第617号文
(二)员警取缔猥亵资讯之行政指导原则:
警察单位查处猥亵资讯暂定二原则:内政部警政署95.11.2函及97.8.19函
(三)何谓「適当之隔绝措施」?
张贴警语、警告标示?专区、专柜?独立隔绝之空间?
(四)是否有更明确可供业者依循的「適当之隔绝措施」?
现行其他相关法规是否可供参考?
应由谁规范「適当之隔绝措施」?
出版相关业者之实务意见是否应列入参考?
指导单位:行政院新闻局、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
协办单位:中华民国图书出版事业协会、中华民国图书发行协进会、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财团法人台北书展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唱片出版事业交流基金会、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以上单位均依单位名称笔劃数排序)
活动宗旨:为缩减出版业者及警察、行政单位双方对「限制级出版品」与「猥亵出版品」的认知差距,兼顾司法、行政单位执法原则与出版、通路业者之合法权益,本会特办理讲座暨座谈会活动,并邀请专业人士担任讲师,协助出版业者了解「限制级出版品」与「猥亵出版品」在法理及管理实务上的差异,并透過座谈活动,使出版相关业者与政府主管单位就出版品管理实务工作进行意见交流。
活动日期:98年6月26日(周五)
活动時间:下午13:50~17:00
活动地点:台北市立图书馆总馆10F国际会议厅
活动参与人员:预定邀请参与座谈会之单位及個人:
一、政府机构:
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立法院吴育升立法委员(内政委员会)、吴清池立法委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洪秀柱立法委员(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及孫大千立法委员(财政委员会)等
二、出版相关单位:
各大出版公协会代表、出版业者、经销通路业者、末端租售业者、超商通路业者
三、一般社会大众:
对出版品分级及管理法规有兴趣之個人。(活动以出版业者为主,民众参与名额有限)
座谈会讨论主题:
一、现行与「限制级出版品」相关之行政规定:
(一)法源与行政命令: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简称「儿少法」)
第26条、27条、第30条第12款及第55条、第58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以下简称「分级办法」)
(二)「限制级出版品」在法律上的定位
「限制级出版品」是合法?还是非法?
(三)「限制级出版品」的认定原则
如何进行分级?分级原则为何?
是否有可供谘询参考的专业团体?专业团体的意见,效力为何?
(四)针对「限制级出版品」的管理措施
出版社的分级与管理作为。
经销商及末端租售业者的管理措施。
二、《刑法》 第235条软蕊、硬蕊猥亵资讯之管理、查处:
(一)软蕊、硬蕊猥亵资讯之区别
参考法规:大法官释字第407号、第617号文
(二)员警取缔猥亵资讯之行政指导原则:
警察单位查处猥亵资讯暂定二原则:内政部警政署95.11.2函及97.8.19函
(三)何谓「適当之隔绝措施」?
张贴警语、警告标示?专区、专柜?独立隔绝之空间?
(四)是否有更明确可供业者依循的「適当之隔绝措施」?
现行其他相关法规是否可供参考?
应由谁规范「適当之隔绝措施」?
出版相关业者之实务意见是否应列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