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綜合訊息
九十九年度辦理漫畫推廣行銷補助要點
2009-11-19
行政院新聞局為協助我國漫畫推廣行銷,以厚植漫畫產業發展,特訂定「九十九年度辦理漫畫推廣行銷補助要點」。

申請者資格: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財團、社團法人、團體為限。

推廣行銷活動及補助金額度:
(一)推廣行銷活動:凡對我國漫畫有助益之推廣行銷活動均可(活動有助於推廣行銷本局歷年劇情漫畫獎得獎作品者尤佳)。例如:推廣行銷我國漫畫單行本或定期刊物、製作行銷我國漫畫周邊商品、選送我國漫畫家赴國外參加國際漫畫活動、辦理我國漫畫作品參加國際漫畫獎項選拔、辦理國內外漫畫展。
(二)補助金額度: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每一申請者得提出多項企畫書,但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一日止,應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收(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漫畫推廣行銷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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